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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台賣酒虛構價格 違反《價格法》等四部法律 2014-02-26 來(lái)源:深圳晚報

        “如果某些酒水廣告中虛構市場價,這(zhè)樣的(de)行爲(wéi / wèi)屬于(yú)違法行爲(wéi / wèi),并且違反了(le/liǎo)四部法律: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、《廣告法》、《反不(bù)正當競争法》、 《價格法》。”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齊岩冰表示,某些電台占用公共資源來(lái)播放這(zhè)類廣告,“電台是(shì)否違法”引起的(de)大(dà)家的(de)議論。電台有責任和(hé / huò)義務核實該酒水的(de)質量、價格等問題,如已經核實還存在(zài)有欺騙消費者的(de)行爲(wéi / wèi),那麽電台應負連帶責任。

     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(rén)、深圳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潘翔提醒市民,對此類廣告切勿盲目相信商家宣傳的(de)“原價”,應該先貨比三家,了(le/liǎo)解清楚真實的(de)市場價格,購買商品應注意保留好發票、小票等憑證。如果廣告中有虛構原價、虛假打折的(de)虛假宣傳内容的(de),消費者可将其錄音保存,向價格主管部門或消委會投訴維權。